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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事实与签订合同不符合你好!我与09年12月22日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工作合同。被雇佣于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劳务工种)。合同上说的是每个月的工作累计时间是24个班,4班3运转。试用期半年,半年内提出辞职需提前3天报告。可我工作一个多月后于10年2月4日,工厂变成3班3运转,即一个月要上30个班,我于这一变更提出辞职,却得到工厂和劳务公司的威胁,说是必须在工作一个月等他们找到人才能让我离职,否者要扣除一个月工资。现在签订的合同都在劳务公司手里。我该怎么办?我认为他们没按合同办事(4班3运转24个班为满勤),还威胁不能辞职!望能解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