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定要接受肇事方所参保的赔偿标准吗?在上班的路上当事人骑电瓶车与驾货车的责任方发生的碰撞,当事人无责。由于当事人在一家未注册的工厂上班无法出示近三个月的工资单,所以就当事人的误工费是户口性质来赔偿,当事人有固定收入月薪3000,所以赔偿的和当事人的工资大相径庭,请问尊敬的律师们我当事人只能接受吗?还有一个问题:肇事方对当事人讲,如果事隔两个月之后就不要给他打电话要求赔偿了,因为保险公司就不会受理,按照保险公司赔偿标准不符合我要的标准我该无条件的接受吗?事隔两个月后我就无法向肇事方索要赔偿吗?当事人与保险公司有直接的关系吗?假如肇事方和当事人达不成共识,当事人只有通过民事诉讼来获取当事人应有的赔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