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案时效我与2008年12月26日因对方拿刀向我行凶(原来是朋友),我在反抗时双方都倒在地上(撕扯中)对方将刀插入自己的腹部,后来我起身要走,他说被刀扎伤了,于是我就送他到医院,这期间我要报警,但是他不让,说别丢人现眼了,急诊初诊后转入住院部进行手术,期间有警车到急诊室但不知为何又走了,抢救时因为他不想告诉家人所以由我为他签字手术,可是在2010年2月3日,公安机关才找到我说是对方已报案,请问公安机关这样做合法吗?这期间他又向我妥协并承认错误,而且09年又向我借了近万元钱(没有条)我又为其借款做担保,现已被中山区法院判决我承担连带责任,前一阵又向我要钱说是在外地躲难,我没给他就说我俩现在是仇人,接着我的车就被人砸了,公安派出所刑警就找上门了。说是09年2月当事人出院就报案了,请问公安机关这样做合法(理)吗?我应该怎么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