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2009.3.12晚1时20…

交通事故2009.3.12晚1时20分时,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车主和乘车人)在源潭十字路口处与南京一客车相撞,致李默受伤,二轮摩托车乘坐人黄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南京客车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死者无责。经县法院结案赔偿死者总计345989.9元(按城镇户口计算),若按农村户口计算大概赔偿多少?请问郑律师怎样看待这个案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