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我按劳动法要求(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拒绝和我解除合同。现在已经过了我在辞职信中提到的离职日期了。请问我和单位的合同是否已经无效了呢?另外,单位还扣发了我申请离职日期这个月的部分福利津贴,我是否可以依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解除劳动合同。我可否认为以目前条件,不管单位是否同意,是否办理离职手续,我都已和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