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姿欣源撤股合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撤股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于2010年1月31日,将自愿从丰台区6号院1、1、110室店铺,美姿欣源美发店撤股出来,店铺交给乙方单独经营。第2条乙方于2010年1月31号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撤股费5000元人人民币,大写伍仟元,第三条甲乙双方自签订合同履行之日起生效。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
美姿欣源撤股合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撤股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于2010年1月31日,将自愿从丰台区6号院1、1、110室店铺,美姿欣源美发店撤股出来,店铺交给乙方单独经营。第2条乙方于2010年1月31号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撤股费5000元人人民币,大写伍仟元,第三条甲乙双方自签订合同履行之日起生效。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