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在本公司综合楼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为施工方,在结算过程中以虚假的没有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签章的所谓签证单做结算,本公司没有认可,在一审鉴定中,已削减了40%的原告诉讼标的。但其虚假成分还有20万之巨。由于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与原告有串通嫌疑。鉴定报告有明显的错误。本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庭没有采纳。在程序上也没有给出不采纳理由的裁定书。法庭这样是否有法律依据?
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在本公司综合楼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为施工方,在结算过程中以虚假的没有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签章的所谓签证单做结算,本公司没有认可,在一审鉴定中,已削减了40%的原告诉讼标的。但其虚假成分还有20万之巨。由于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与原告有串通嫌疑。鉴定报告有明显的错误。本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庭没有采纳。在程序上也没有给出不采纳理由的裁定书。法庭这样是否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