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同纠纷原告在诉状中称“2001年12月7日,被告的母亲将其承包地流转给原告耕种经营。被告的母亲在2004年死亡后,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变更由被告承包经营。原告与被告仍然按照被告的母亲生前与原告所签《土地转包合同书》的约定执行。根据所签《土地转包合同书》的约定,原告在一次性支付2001年12月至2027年12月土地转包金后即对所承包土地进行整治,进行耕种经营”。事实是:被告的母亲生前从未认可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土地转包合同书》。被告的母亲生前一直在该承包地上常年种植黄花菜、玉米、红苕等农作物,2004年其过世后,即由被告在该承包地上进行耕种经营,栽种桂花、茶花、法国梧桐等花木。请问,这份答辩状应该如何写?法律依据是什么?盼尽快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