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购买了一至三层门面房,房屋总共三层属全部产权,屋面的使用应属于全体业主,但在购房时开发商与我们签订了屋面广告权永久属于开发商所有和使用(当时签合同时对这一条也是一知半解,开发商也没有解释),并且开本人购买了一至三屋门面房,房屋总共三层属全部产权,屋面的使用权应属于全体业主,但我们在购买房屋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有一条屋面的广告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且有永久使用权,(当时签订合同时我们对这一条也是一知半解)现在开发商把屋面租给广告商打广告谋利,使我们自己开店都无法使用店标和打广告,严重侵害了我们业主的利益,我们觉得合同中这一条款是霸王条款,是不符合物权法所规定的,当时签合同时开发商也没有向我们解释这一条款的实质内容且能作为营利为目的,现在我们要求开发商归还我们的屋面使用权和拆除广告商的广告,请问这一要求是否能合法的实现,希望能给予答复,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