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重庆市调整办法及标准。1.普调。(1)与退休时间挂钩。1993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退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0元。199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4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2)与缴费年限挂钩。属于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加发基本养老金1元。2.倾斜。(1)对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具有两种及以上资格的,不重复享受。(2)对1953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3)对原工商业者,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4)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