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公司非法解雇员工,并克扣我的工资达半年之久至今仍不支付,且在解雇前有10个月没有与我续签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裁决后仍不支付,后诉于法院。并叫公司的员工出庭做证说,“公司的劳动合同是我所保管,是我故意不和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责任在我”。我虽然是办公室的一员,但平时所从事的工作与管理劳动合同无关,且从未曾参以有关劳动合同的任何工作,我与公司第一次签的劳动合同内容也没有任何条款说明我要参以或保管劳动合同的工作,出庭作证的员工的入职日期都比我早三四年,公司公章长期由法人保管,也就是说,公司没有任何实际的证据证明我是保管劳动合同的,其所提供的证据只是法人与其外甥的证词。而法院却取纳了,并因此裁定我是保管合同的,公司无须支付不续签合同款。我想请问一下:1、劳动法规定不续签合同责任在于公司,而法院却采用法人与其员工的证词而裁定我是保管合同,所以不用支付不续签的合同款合理吗?;2、作证的员工中有一人是法人的外甥,但在庭上他们都不承认。怎样才能证明法人与其外甥的亲属关系?先谢了!